黑塞哥维那

政治风险保险及双边投资协定与海外投资中的

发布时间:2021/4/10 2:57:5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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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政治风险正逐渐成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主要威胁。同时,由于政治风险更具不可预测性,造成的损失更大,投资者也很难实现向东道国申请损失赔偿。为此,本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单边主义与保守主义盛行,为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带来了诸多障碍与不公平的待遇。因此,中国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包括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及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将给海外投资造成的隐患,也应积极落实尽职调查,进行法律环境调研并认真涉及投资架构,进而实现规避各类风险目标。而在这些风险中,政治风险正逐渐成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主要威胁。相对而言,由于政治风险更难以掌控以及缺乏可预测性,在遭受由此带来的损失后,也难以向东道国请求实现公正的赔偿。

  因此,本文将在对政治风险进行概述和分析的基础上,将从讨论如何利用政治保险和国际双边投资协定,实现我国投资者的海外投资利益保护目的。

政治风险概述

  通常,政治风险被定义为在海外投资过程中遭遇的由第三国或投资目的地政府导致的不能控制的风险事件,这些风险事件可以使债权人或权益人可能面临损失。年,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将政治风险定义为驻在国的政局变化、战争、武装冲突、恐怖袭击或绑架、社会动乱、民族宗教冲突、治安犯罪等。   由于政治风险有别于纯粹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往往不涉及常规的市场竞争要素。一旦涉及政治风险,就意味着来自东道国的执法行为可能缺乏法律依据。同样,东道国的司法部门也真正做到公正裁判或执行。   一般而言,政治风险主要包括战争和内乱风险、征收风险、违约风险、财产转移风险以及安全审查风险等。   ①战争和内乱风险,即是指由于东道国发生战争、革命、恐怖行为以及其他类似于战争的事件使得投资项目遭受损失、被夺取或留置的风险;或是东道国出于某种政治目的而采取的破坏活动造成的损失。   ②征收风险,是指东道国基于公共利益或政治目的的考量,采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实际上剥夺了被保险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其应从该投资中得到的大量收益。但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不在此列。   ③违约风险,当东道主作为合同履行的一方时,自然会存在违约的可能性,海外投资者无法求助于当地司法或仲裁部门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做出裁决,或者裁决的时间成本或金钱成本过高,最终对海外投资者造成了较大损失。   ④财产转移风险,一般是指东道国政府实施的阻碍、限制投资者把当地货币兑换为投资货币或汇出投资所在国的措施,或者使投资者以高于市场汇率的价格将当地货币兑换为投资货币或汇出投资所在国的措施。   ⑤安全审查风险,指东道国出于保障国家安全与根本利益的考虑,对外国直接投资进行制度性的特许审查,尤其是对于进入敏感行业的外国直接投资如能源行业、国防行业等等,并以此制度为理由过分干涉甚至阻碍海外投资者参与正常的自由市场竞争。

海外投资与政治风险保险

  目前,对海外投资者和投资项目在东道国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政治保险来实现,而政治保险则能为海外投资者在海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通过保险的形式以提供保障。   由于政治风险的特点就在于其更加难以预测和防范,当政治事件实际发生并带来损失时,海外投资者基本没有能力挽回自己的损失或得到公正的裁判。故为应对这一问题,世界上许多国家甚至包括中国在内,都己经建立起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旨在对政治风险进行防范。通常,海外投资保险由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InvestmentGuaranteeAgency,以下简称MIGA)进行承担。   年,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InvestmentGuaranteeAgency,以下简称MIGA)依据《汉城公约》正式成立,目的在于鼓励鼓励在其会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以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为达到这些目标,MIGA能够在一会员国从其它会员国得到投资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根据《汉城公约》第11条的规定,MIGA的承保范围包括了货币兑换险、征收险、违约险以及战争和内乱险等,基本囊括了政治风险的所有可能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跨国投资才有资格向MIGA申请投保。在实际的投资过程中,如果投资者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失或者被征用的话,MIGA本身具有强大的谈判实力,可以与发生争议的东道国去进行谈判。因为MIGA属于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如果东道国拒绝履行或者是迟延履行行为,可能会影响到东道国后续申请世行贷款的条件。迄今为止,MIGA仍是国际间最具公信力和谈判实力的担保组织。   至于国内,则是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为国内投资者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障。中信保于年成立,是国内唯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年,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的第四条又明确赋予了中信保对海外投资项目投保条件的独立审核权。而中信保为政治风险所提供的保险种类被称为出口信用保险,即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图1:中信保承保的政治风险范围简介)   在中信保的实践中,大多数海外投资保险的投保人是国有企业,保障的也是国有资产。例如,国机集团的安哥拉联合循环电厂项目是是安哥拉国内目前最大的火电站,保险金额为12.95亿美元。又如,作为我国企业在欧洲承建的第一个大型EPC电站项目,东方电气集团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斯坦纳瑞坑口燃煤电站项目,中信保的保险金额为5.14亿欧元。   可见,MIGA和中信保这类具备承保政治风险的国际组织和保险机构能为投资者的海外投资项目保驾护航。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前述机构为承保人提供赔付后,如何实现自身的追偿权?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论是MIGA还是中信保,都能在双边贸易投资协定框架下进行代位求偿申请。目前,在全球现有的四千多个双边贸易投资协定中,绝大多数是有代位追偿条款的。同时,即便没有具体的代位追偿条款,投资者在一般也会在具体的投资项目中也会去与东道国政府进行谈判,或在合同中预留出代位追偿条款的规定,让后续的承保政治风险的保险机构可以有机会实现追偿权。因此,下文将对双边投资协定与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论述。

双边投资协定与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机制

  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InvestmentTreaty,简称BIT)指两国之间订立的专门用于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具体而言,通过BIT则能对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的投资关系进行调整,实现对资本输出国私人资本的权益保护。目前,中国已经签订了多个双边投资协定,这就意味着只要中国投资者认为在东道主缔约国内进行投资过程中遭遇到了来自官方的不公正待遇,即可通过主张BIT来捍卫自身权益。   近年来,在国内投资者通过BIT以应对政治风险的案例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华为与中兴被瑞典政府禁止参与5G频谱拍卖这一时间。年10月,瑞典邮政和电信管理局宣布,禁止来自中国的华为公司和中兴公司参与瑞典的5G频谱拍卖。作为回应,一个月后,华为公司对瑞典邮政和电信管理的这一项行政决定提出上诉,要求斯德哥尔摩行政法院发布临时禁令,立即停止执行此行政决定并撤销。   作为一家来自中国的投资者,华为援引中国与瑞典签订的BIT,主张缔约各方应始终保证公平合理地对待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认为瑞典政府对华为采取了歧视性的投资待遇,对华为在瑞典投资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令人遗憾的是,瑞典最高行政院在今年初正式驳回了华为的上诉。显然,瑞典最高行政院为瑞典邮政和电信管理局的歧视性禁令亮起了绿灯。鉴于此,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华为一方已在着手准备将争议问题提交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下简称“ICSID”),并提出仲裁申请。   很遗憾的是瑞典最高行政院于今年的1月14日正式驳回了华为上诉,事实上为瑞典政府的歧视性禁令亮起了绿灯。鉴于此,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华为一方已在着手准备将争议问题提交至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下简称“ICSID”),并提出仲裁申请。   ICSID是依据《华盛顿公约》而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仲裁机构。设立中心的宗旨在于专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国际解决途径,即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之外,另设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ICSID可以受理的争端仅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对一些虽具有东道国国籍,但事实上却归外国投资者控制的法人,经争端双方同意,也可视同另一缔约国国民,享受“外国投资者”的同等待遇。这就意味着若东道国不认可外国投资者的主张,使得争议问题难以在当地得到解决,则外国投资者可以将该争议提交至ICSID进行仲裁。因此,根据ICSID的规则,华为在被瑞典最高行政院驳回请求后,可以向ICSID提出仲裁申请,维护自身权益。   回顾中国企业近十年的海外投资历程,申请ICSID仲裁也并不是没有先例。年12月,依据《华盛顿公约》,北京城建以违反《中国与也门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为由,将也门政府诉至ICSID,主张也门政府通过利用其军事力量和安保设施,骚扰、拘禁北京城建工作人员,强制禁止北京城建员工进入项目场地,阻碍北京城建履行其合同义务,从而非法地剥夺北京城建在也门的投资。随即,也门政府也对仲裁庭提出司法管辖权异议,认为北京城建是一家国企,并非是私营的投资者,实际上是政府的一部分,不在BIT的保护范围内。   经审理,仲裁庭于年5月31日,对也门政府提出的司法管辖权异议做出裁决,裁定仲裁庭对本次争议拥有司法管辖权,北京城建也在之后的仲裁中获得了最终胜利。毋容置疑,本案已经成为了中国海外投资判例中的里程碑。

结语

  通常,海外投资中的政治风险是由东道国政府引起的。往往由其风险高以及损失大,一般的商业保险机构无力赔付。同时,由于当地的司法机关与仲裁机构也难以保证做出公正适时的裁决,这也使得防控政治风险更需要依靠投资者国家提供保障,并与国际制度相接轨进行规范。   因此,海外投资保险是国际合作中保障投资企业抵御政治风险的重要手段。而海外投资争议解决直接关系到我国海外投资者利益最终能否实现,是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要充分利用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使海外投资获得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   最后,国际间投资条约的制定虽然在过去是由发达国家所主导,但随着发展中国家实力不断增强,“一带一路”建设持续深入,海外投资早已不再是发达国家的专属经济工具。我国应当更积极地参与多边投资保护条约的制定,建立更完善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为我国投资者争取更多利益,为我国投资者“走出去”保驾护航。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外安保信息技术(北京安库)经贸摩擦预警中心、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境外安全服务联盟、长三角中小企业风险预警中心、中国国际商会ICC-iCover全球安全投资研究信息数据库、安库风险信息公司吴逸飞(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沈高明(ICOVER安投平台专家,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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