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黑塞哥维那 >> 当地气候 >> 企业外籍高管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工资薪金所得
01
NEWS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定义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和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02
NEWS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对于外籍外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应以所得的支付地作为所得的来源地。
外籍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外籍人员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03
NEWS
纳税义务和计税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元
情形一:董事费协定条款未包括企业高管,且高管不担任董事
对于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未明确包括高层管理人员的,其纳税义务按一般雇员处理
适用范围
(1)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该个人所在国或地区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中的董事费条款中,未明确表述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
(2)以上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同时又担任企业董事,或者虽名义上不担任董事但实际上享有董事权益或履行董事职责的。
纳税义务和计税方法
对其取得的报酬可按该协定或安排中有关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一般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税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判定纳税义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7号
例:中新协定第十六条董事费条款“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未明确表述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我国签订的协定或安排中的董事费条款中,未明确表述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协定国家或地区
罗马尼亚、老挝、希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波兰、沙特阿拉伯、委内瑞拉、斯里兰卡、新西兰、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捷克斯洛伐克(适用于斯洛伐克)、巴西、马其顿、毛里求斯、土耳其、冰岛、立陶宛、吉尔吉斯、尼日利亚、马耳他、澳大利亚、巴林、德国、韩国、荷兰(适用于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的所得)、斯洛文尼亚、乌兹别克斯坦、马来西亚、西班牙、丹麦、意大利、阿尔及利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塞浦路斯、印度尼西亚、塞舌尔、巴布亚新几内亚、哈萨克斯坦、阿联酋、伊朗、突尼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尼泊尔、日本、阿尔巴尼亚、阿曼、格鲁吉亚、南斯拉夫(适用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文莱、白俄罗斯、奥地利、卢森堡、拉脱维亚、印度、乌克兰、美国、比利时、芬兰、保加利亚、新加坡、匈牙利、巴巴多斯、爱尔兰、苏丹、南非、孟加拉国、克罗地亚、菲律宾、爱沙尼亚、摩尔多瓦、埃及、埃塞俄比亚、捷克、土库曼斯坦、蒙古、赞比亚、越南、南斯拉夫联盟(适用于塞尔维亚和黑山)、塔吉克斯坦、叙利亚、古巴、乌干达、博茨瓦纳、厄瓜多尔、英国、瑞士、法国、德国、俄罗斯、智利、中国台湾、津巴布韦
境内居住时间
境内工作期间所得
(c)
(d)
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
由境外雇主支付并负担
非居民纳税人
无住所
=90天(协定国天)
征
免
90天(协定国天天数1年)
征
征
居民纳税人
=1年=5年
征
征
5年(第6年满一年)
征
征
有住所
征
征
第6年不满一年的,仍按非居民纳税人处理。“×”表示不征个人所得税
境内居住时间
境外工作期间所得
(c)
(d)
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
由境外雇主支付并负担
非居民纳税人
无住所
=90天(协定国天)
×
×
90天(协定国天天数1年)
×
×
居民纳税人
=1年=5年
征
免
5年(第6年满一年)
征
征
有住所
征
征
第6年不满一年的,仍按非居民纳税人处理。“×”表示不征个人所得税
*本文转自广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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