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黑塞哥维那 >> 地理位置 >> 涉外指南外国民商事判决裁定如何在我国
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根据国际法,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范围是其领土,因此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在他国并不能当然产生法律效力并得到强制执行,而是必须经过他国法院的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承认其效力,需要强制执行的,予以强制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要在我国产生法律效力,必须要经过我国法院的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不符合条件的,则拒绝承认和执行。
(一)外国判决、裁定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据此,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有两个:
一是国际司法协助条约。
双方国家缔结或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的,则可以依照条约的规定对有关判决、裁定进行审查,符合承认和执行条件的,予以承认和执行;
二是双方国家存在互惠关系。
如果双方国家之间不存在国际司法协助关系,而存在互惠关系的,则依照互惠原则对有关判决、裁定进行审查,符合承认和执行条件的,予以承认和执行。“互惠关系”是指作出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判决的法院所属国有承认与执行被请求国法院判决的先例,作为回报,被请求国对该国法院的判决也给予承认和执行。这一规定体现了相互尊重司法主权和平等互利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因此,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既使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属国与中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也没有互惠关系,如果该判决系涉及中国公民的婚姻关系,仍然可被中国法院所承认,而不受国际司法协助条约和互惠原则的限制。
(二)外国判决、裁定承认与执行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1)申请主体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因此,在我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或外国法院。
但是,中外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则根据不同国家的特殊情况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例如中国与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缔结的司法协助协定约定只能由申请人直接向我国法院提出,中国与土耳其等国缔结的司法协助协定约定只能由外国法院通过中央机关途径向我国法院提出。因此,具体在实践中采取何种方式,应根据我国与请求国之间缔结的司法协助协定的具体规定为依据。
(2)提出请求的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判决的期限为二年,但对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承认和执行的期限并未做专门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申请执行二年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承认与执行。
(3)提出请求的形式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具体包括:①书面申请书;②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如果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中没有明确指出已经生效和可以执行,还应附有关法院为此出具的证明书;③请求书及所附文件的中文译本。④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提交文件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4)管辖法院及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裁定的管辖法院为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但哪些是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涉外编没有具体规定。同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规定,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属于涉外商事案件,应当由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等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因此,有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裁定管辖权的中级法院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对外国判决、裁定的审查
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应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得到承认和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做规定,这些条件规定在中外司法协助协定当中,审查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缔结的司法协助协定,审查外国裁决是否具备这些条件。但不管如何,总体来说是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四)承认和执行申请被驳回的,如何救济?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经我国司法机关裁判生效后即具有执行力。
附: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生效的含有关于民商事双边条约/协定汇总表(截至年8月)
我国签署的含有
序号
签署国家
条约生效时间
备注
1
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
.01.03
2
巴西联邦共和国
.08.16
3
科威特国
.06.06
4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0.12
5
秘鲁共和国
.05.25
6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04.12
7
大韩民国
.04.27
不涉及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决(仲裁裁决可以)
8
阿根廷共和国
.10.09
9
突尼斯共和国
.07.20
10
新加坡共和国
.06.27
不涉及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决(仲裁裁决可以)
11
摩洛哥王国
.11.26
12
匈牙利共和国
.03.21
13
泰王国
.07.06
不涉及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决(仲裁裁决可以)
14
西班牙王国
.01.01
15
法兰西共和国
.02.08
16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
.06.16
17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01.21
18
立陶宛
.01.19
19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2.15
20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12.25
21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08.29
22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09.02
23
吉尔吉斯共和国
.09.26
24
希腊共和国
.06.29
25
白俄罗斯共和国
.11.29
26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07.11
27
古巴共和国
.03.26
28
俄罗斯联邦
.11.14
29
乌克兰
.01.19
30
罗马尼亚
.01.22
31
蒙古人民共和国
.10.29
32
波兰人民共和国
.02.13
33
塞浦路斯共和国
.01.11
34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
.05.31
35
土耳其共和国
.10.26
36
保加利亚共和国
.06.30
37
意大利共和国
.01.01
往期精选
涉外民事诉讼案件之管辖
纵使你在天涯海角,依旧能够把你找到
涉外民事诉讼案件之委托手续办理
金钱诚可贵,选对法律价更高
张士军
邮箱:zhangsj
jhr-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