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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女权主义对安全化理论的批评是种族主义吗?
——答艾莉森与梅勒尼
作者:琳娜·汉森(LeneHansen),哥本哈根大学政治学系国际关系教授,研究领域包括性别、安全化理论、网络安全等;
文源:LeneHansen,“Are‘core’feministcritiquesofsecuritizationtheoryracist?AreplytoAlisonHowellandMelanieRichter-Montpetit”,SecurityDialogue,,Vol.51(4)-.
收录:《大译编参》年第68期,总第68期,大外交智库外文编译评论组创办。
编译:李燕,大外交智库外文编译评论员助理研究员,现就读于辽宁大学国际经济政治学院;
审校:郭青城,大外交智库外文编译评论员助理研究员,现就读于大连外国语大学高级翻译学院;
再审:张童沿,大外交智库外文编译评论项目组《大译编参》执行主编,现就读于上海理工大学中英国际学院。
编译精选
一、回应初衷
第一,“种族主义思想”的负面含义会产生较为严重的后果,这样的指控只需提出一次就可能永久成立,这可能造成读者不再阅读原文作品。种族主义也是一个能在公共和政治化话语中引起广泛共鸣的话语。我并未从你们的文章中找到“种族主义”的定义,我想知道你们是否也想把这个定义从“常识性概念”中分离出来?
第二,你们的论点超出了我的研究范围,适用于“核心女性主义安全化理论文本”。尚不完全清楚这些文本究竟是你在段落开头引用的还是“受我的文章所启发”的研究。
具体回应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你们文章的详细解读。我认为你们对《小美人鱼》(TheLittleMermaid)的描述是一种方法论上的批判,但忽略了这篇文章在理论和认识论上的贡献。第二部分介绍了阅读之后产生的一些更广泛的思考:如果我今天写了《小美人鱼》,我可能会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研究,以及像“沉默的安全困境”这样的概念在被人接受的过程中是如何演变的。
二、理论与批判对立方法论
谈到你们对我的作品的具体解读,你们认为我的批评是“方法论的”,低估了《小美人鱼》中理论和认识论的贡献。《小美人鱼》不仅批评了安全化理论的“局限性”和“缺点”,而且提出了一种理论,这一理论使性别不安全威胁(threatstogenderinsecurity)进入了分析和政治视野。
我批评安全化理论不能解释那些潜在的安全问题,在这些问题上,言论本身进一步危及到受威胁的对象。这种“沉默的安全困境”(silentsecuritydilemma)可能是《小美人鱼》中最常被引用的内容。我进一步指出,成功安全化的概念要求安全化参与者能够让观众接受某种存在性威胁,这需要打破正常的规则或程序。除了“沉默的安全困境”之外,我还批评了安全化理论对指涉对象的概念化,这在与性别不安全最相关的领域中是“大的、自我维持的身份群体”。我认为,性别不安全感很少,若其存在,则是围绕一个自我维持的身份群体来表达,但会与“民族、宗教和种族参照对象”等要素交织在一起。
《小美人鱼》的积极贡献是提供了一种替代的安全理论,主张需要“将身体作为一个额外的认识论焦点,并检查在防止集体层面安全问题上所采用的个性化策略”。更广泛地说,《小美人鱼》是对安全研究的一个贡献,该研究运用后结构主义女权主义理论来进一步分析话语如何判定可以作为值得承认其不安全的对象出现,以及这一过程中什么形式的不安全是可能的。
三、是否提出批评
对《小美人鱼》理论的理解关系到揭示你们核心主张,例如这篇文章涉及巴基斯坦和波斯尼亚,在那里“发现了‘荣誉谋杀’(honourkillings)和沉默的‘遭到强奸的穆斯林妇女’”。这一主张完全违背了话语、表现、身体和安全的理论化。坦率地说:我不认为任何人是沉默的。相反,我提供了一种理论,通过这种理论,寻求沉默(性别化)对象的实践——话语和身体——可以成为女权主义分析的一部分。从理论上来说,对象是如何被他人要求沉默的,并不等同于他们本身原来就是沉默的。
在另一篇对波斯尼亚大规模强奸的构成进行了较长分析的文章中,我确定并分析了三种不同的论述。所有人都承认发生了大规模强奸,但他们对是否将其视为一个安全问题有不同看法,如果是这样,他们对“强奸”这种行为应该从国家的角度还是从父权制的角度来理解也有不同看法。有消息来源指出,被强奸的穆斯林妇女在自己的社会中面临威胁,并附有包含对大规模强奸幸存者的采访的大量材料。
回归到对巴基斯坦“荣誉谋杀”的分析——在《小美人鱼》中的主要案例研究——我没有发现并认为巴基斯坦女性是沉默的。我从各种来源获得了关于巴基斯坦荣誉谋杀的资料,除了学术工作和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International)的报告外,还包括巴基斯坦妇女权利活动家的著作和声明。你们可能会称后者是代表其他巴基斯坦女性发言的精英女性,但这是巴基斯坦内部的反对,而不是你们在下一句中所说的“西方白人女性”和“底层女性”之间的反对。
就巴基斯坦荣誉谋杀的受害者(实际的和潜在的)是如何出现在《小美人鱼》中而言,首先,研究的出发点是对那些惧怕主动发声的受试者给予理论上的认可。因此,关于如何将这种情况理论化的讨论,必须从认识到这些对象的危险处境,以及从纳入那些参与政治以解决这种局势的人的言论和做法开始。巴基斯坦人权活动家之所以在分析中占据显著位置,是因为他们谈论的对象要么受到死亡威胁,要么已经死亡。第二,正是为了应对这种情况,我采取了理论行动,将身体实践作为认识论的重点。
你们认为《小美人鱼》中的种族对立是不可持续的:巴基斯坦女性不是缺席、沉默或同质的对象。正如我所写的那样,“一些女性也支持霸权话语”,并且“不同女性的经历的曝光率确实存在差异”。因此,“将巴基斯坦建设成一个统一的、镇压性的实体,而不是一个争论的场所”,这将自相矛盾地写出那些在他们“自己的”社会中与这些潮流斗争的势力。
四、忽略的居住地不安全因素
关于你对巴基斯坦和波斯尼亚的研究“忽略了丹麦等地的性别不安全感”的指控,我不清楚这个指控在你认为《小美人鱼》重申了种族主义思想的结论中有多重要,我只阐述一下自己对此的解释。
首先,我不认同你们说的一个人只能研究在研究时居住的地点。其次,如上所述,我于年更详细地分析了波斯尼亚大规模强奸的简要情况,认为这是“另一个很好的例证”。这项研究对战时强奸如何通过与和平时期强奸并列作为个人风险之一,而构成一个集体安全问题进行了批判性分析。换句话说,这种与性别不安全感相关的分析也是“在丹麦这样的地方”。
第三,我认为你没有充分考虑到巴基斯坦荣誉谋杀案件的现状,严格来说,不是为了提供“经验证据”。案例是探索性的案例研究,探索性案例研究的标准是它们是否有价值来说明和探索理论论点和思想。作为研究人员,我们在选择案例研究时相对自由。当我在20世纪90年代末写《小美人鱼》时,我发现——并且发现——巴基斯坦的“荣誉谋杀”符合探索性案例研究的标准。选择其他案例的可能性并不构成方法或理论上的弱点。
第四,当你认为“丹麦等地的性别不安全”被忽略时,你的建议可能是,对一种安全问题的研究——在这里,沉默的安全困境,即受试者因表达自身不安全感而受到威胁——可能会阻碍我们对其他类型的安全问题或话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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