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塞哥维那

法官选拔怎样才科学50多个国家经验如是

发布时间:2017/10/24 10:12:11   点击数:

獬推事按: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CEPEJ)参考了各国当前的司法体制发展情况,对法官、检察官、非法官和非检察官(如司法辅助人、书记员和助理)的情况做了相当多的调查。因此,梳理法官的招录和培训情况,测算各国法官的总数量,研究法官的司法权地位以及直接或间接司法辅助人员的数量显得尤为重要。本期选择了《欧洲司法体制—司法质效》中的第三章节进行翻译,想通过看世界,了解大多数国家在招录专业法官上的不同经验。小编数了数,本文出现的国家有50+,这也是目前为止他山石栏目上出现的国家数量最多的一次了。推荐阅读时间:5分钟。

欧洲司法体制之司法质效

第3章

司法人员和律师

上海嘉定法院张秋韵译

从大量关于参与司法活动的人员数据中可以看出,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CEPEJ)参考了各国当前的司法体制发展情况,对法官、检察官、非法官和非检察官(如司法辅助人员(theRechtspfleger)、书记员和助理)的情况做了相当的调查。

法官

法官指的是在案件审判过程中,针对法人或自然人,被赋予了可以给予或参与司法判决的权利的个人。这个定义可见于《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更具体地说,应为“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并按照既定的程序,在其审判职权范围内做出判决。”

为了更好地理解“法官”一词所涉及的多种司法权地位和职能,欧洲效率委员会在清单内列出了三种类型的法官:

1

职业法官在评估方案的附注中被定义为“接受过专业培训,并按劳取得报酬”,同时主要职能是担任法官而不是检察官;全职或兼职并不影响其司法权地位;

2

职业法官指不定期参与审判实践并按劳取得报酬的法官;

3

非职业法官指自愿参加庭审,给予关键审判意见并获劳动补偿的法官。

针对这三种分类,为了更好地评估法官的实际活动,各国被要求以全时当量(FTE)统计职业法官的数量,不论其是否为全职法官。

司法的质量与效率依赖于诸多因素:法官的招录与培训情况,法官的数量,能保障其独立审判的司法权地位,法庭中的工作人员或辅助人员以及参与司法实践的人员数量。

因此,梳理法官的招录和培训情况,测算各国法官的总数量,研究法官的司法权地位以及直接或间接司法辅助人员的数量显得尤为重要。

专业法官的招录

在46个国家或实体中,有16个国家将选拔测试作为招录法官的必要性程序,有6个国家将是否拥有长期的专业法律从业经历定为录用标准,有15个国家结合了以上两种办法,另有19个国家采用其他方法。

各国会根据法官候选人的情况对招录办法进行补充。就这一点而言,需要引起两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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